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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为湿地制定花名册个人或单位可竞争湿地经营权陌上菅

2022-07-13 14:13:54

云南:为湿地制定花名册 个人或单位可竞争湿地经营权

9月27日消息:今年初,五甲塘湿地研究中心经营管理权出让公告引发关注,这让一些市民为湿地的未来命运隐隐担忧。那么,湿地到底能不能挂牌出让,出让后其原有规划会不会被破坏呢?昨日通过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给出了答案,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湿地规划

不少市民都有印象,昆明滇池周边、松华坝水源保护区里,大大小小的湿地数不胜数,到底什么样的才算是湿地呢?条例在湿地认定方面有了明确规定,我省将制定湿地“花名册”。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重要湿地标准和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一般湿地的认定和公布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公布的程序执行,经认定的一般湿地名录应当报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批后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的结果科学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滥用职权依法追刑责

今年3月,五甲塘湿地研究中心、西亮塘湿地的管理权出让公告引起了媒体与市民的关注,湿地的经营权是否能够出让成为热点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开发利用经营者。获得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但禁止擅自转让湿地资源经营权,擅自转让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湿地资源经营权。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和湿地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如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湿地排废水最高罚50万

湿地是地球的肺。条例中对云南湿地提出了全方位保护条款。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此外,在湿地范围内将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规模化畜禽养殖;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擅自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等行为。如若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有权作出处罚。其中,对于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的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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